24春国开电大春教育法学形考任务4:典型案例选编与分析,全书,占20%,第14-16周完成,需辅导教师评分答卷参考答案

来源:渝粤教育       时间:2024-05-27 18:08:37    34

形考任务4:典型案例选编与分析,全书,占20%,第14-16周完成,需辅导教师评分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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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一网一平台答案

【形式】 典型案例选编与分析


【内容和进度】全书,第14周至第16周完成


【具体要求】渝粤题库,我们的目标是要做全覆盖、全正确的答案搜索服务。

国开形成性考核答案

请结合自身或当地的教育实际情况,或查询相关资料,选编一则教育法律方面的典型案例,运用所学知识进行综合分析。


在案例选编过程中,既可从刊载于网络、报纸、杂志上的案例中摘录,也可根据自身的教育教学与法律实践自行撰写。


案例选编与分析的基本要求:主题明确、思路清晰、重点突出、文字通畅、法律依据准确,论证合理合法,符合本课程要求学生掌握的案例分析基本步骤。字数不少于800字。一网一平台答案


本课程主要要求学生按照以下基本步骤进行教育法律方面的典型案例分析:

国开搜题

1)主体分析 —— 指出本案例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哪些;


2)法理分析 —— 阐明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


3)责任分析 —— 指出当事人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国开搜题


4)启示分析 —— 说明本案例可为我们带来哪些启示。渝粤教育


【参考评分标准】一网一平台答案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选编与分析参考评分标准表


编号


主题

渝粤搜题

评分要素和标准


评分标准

渝粤搜题

1


案例选编国家开放大学作业答案


案例性质:所选案例属于教育法律方面的案例


5


主题突出: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代表性、启发性、实用性


15

国开形成性考核答案

内容完整:条理清晰,重点突出,文字规范


2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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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国家开放大学作业答案

主体分析:主要涉案主体分析正确、重点突出


5国家开放大学作业答案


法理分析:法律依据充分、准确、说服力强;违法性质分析明确,论证充分,条理清晰,文字规范国开搜题


25

渝粤搜题渝粤题库

责任分析:法律依据充分、准确、说服力强;责任性质分析明确,重点突出


20


启示分析:密切联系与本案相关的教育、生活实际,内容明确具体,启发性、指导性、实用性强渝粤教育


10

答案:<p>教师罚学生互打耳光案[案情]2012528日中午,某小学6名二年级的学生因在午休时间没睡觉、说话,还跑来跑去,被班主任王老师下令分组互打同学的耳光。记者看到,学生小张的左脸颊上有些淤青和巴掌印,据说,他和另一名学生小李之间本想互相打得轻一些的,但打得轻的话不行,老师说要打重点。小张说。小李的淤青程度更重些,他的右脸颊有巴掌印,而左脸颊的淤青和巴掌印则延伸至耳根。医生称,小李脸上的淤青要2周后才可复原。事发后,班主任王老师-一直很后悔,承认自己的管理方式错了,并向这6名学生及其家长道了歉,也向全班学生道了歉,还与家长一起陪同学生到医院检查。据王老师说,此事的主要原因有两个: 一是有几个受罚的学生经常不按时交作业,她今年刚接这个班,而这个班的成绩在年级里差一些, 所以她想尽快带好这个班,使班风和成绩都能有所提升;二是事发当天中午午休时,其他班级的老师跟她反映说,她们班上的学生很吵,一直往外跑,这让她很生气,所以想惩罚他们一下,让其他同学也以此为戒。而该校校长则表示,学校监督上不到位,肯定有一定的责任。校长说,王老师很年轻,才23岁,刚毕业,到学校也才一个月,希望家长能够给她一个改正的机会,学校也会加强对她的教育。对此,当地教育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对此事很重视,已责令校方从严处理。试分析:(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哪些?(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答:(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校、班主任老师,被打学生及其家长。(2)、本案是一起因教师罚学生互打耳光而引发的教育法律纠纷,当事人违反了《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本案中,6位学生违反学校的管理制度,午休时跑出跑进,而班主任老师则未对其进行耐心细致的批评教育,而是罚学生互打耳光的行为,违反了,上述相关的法律规定,有悖于教师职业的法律和道德要求,侵犯了这些学生的人身权。(3)、《教育法》规定:“学校或者 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本案中,班主任老师让学生互打耳光行为属变相体罚行为,对这些学生造成了很大的身心伤害,同时,她明明知道打耳光是有害于学生的违法行为,还指使学生去做,为此,其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学校可给予其适当的行政处分,并责令其向学生赔礼道歉。此外,因王老师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根据&lt;民法通则》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由其所在的学校作为侵权的法人主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后,学校可再根据王老师的过错和经济状况,在学校内部责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4)、由本案引发的一-些思考:①教师应增强法制观念,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宪法》、&lt;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认真履行教师义务,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并采取适宜的方式教育、管理学生,不得殴打、体罚学生,不得侵犯学生的人身权。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师德和法制教育,严格教师管理制度,杜绝或严惩教师殴打、体罚学生的行为;与此同时,也应增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加强学生救济制度的建立,增强学生的维权意识,依法保护学生的权利不受侵犯。学生应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履行自身的义务,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与此同时,还应学会自我保护,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采取适宜的方式进行维权。家长应重视对子女的家庭教育,使其增强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学会运用适宜的方式进行维权。<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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